京尚研究∣AI漫剧盛行下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26-05-09 19:25
AI漫剧以“文本一键生成漫画、分镜自动生成、配音配乐一体化”的技术优势,迅速发展成为网文改编、短视频内容生产的新风口,凭借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文娱赛道快速扩张。但是在这些优势的背后,是著作权、人格权、数据与隐私安全、平台责任等多重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只有全面了解风险所在之处,才能更好的发展AI领域创作。


一、著作权侵权风险


AI漫剧的制作,主要依靠于创作者给予的相关提示词以及所提供的素材,这个过程中集中反应在权利归属、素材合规使用以及合法改编三大问题。


(一)AI漫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需具备“独创性”且是由自然人创作而成,而AI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无法成为著作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在AI作品生成的过程中,人类是否投入足以达到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创作”标准的智力劳动:若仅仅是输入简单的提示词、未对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则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若是对生成作品的提示词、画面、剧情进行细致的修改,赋予作品内容独特的选择以及安排,具有个人思想或情感表达,则可被认定为作品,享有著作权。


对作品的认定将直接影响AI漫剧的权利基础,无法被认定为作品的AI漫剧,其创作者不可主张著作权,易被他人照抄、搬运。而被认定为作品的AI漫剧所应注意的是对创作过程的证据保留,以体现作品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二)AI漫剧的训练数据与生成内容侵权风险


训练数据与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较大,主要在于著作权领域,但是此外还存在个人信息、隐私权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侵权风险。


1、若AI漫剧模型训练使用的数据包含网络公开且未经他人授权的漫画、小说、动画片等片段,可能会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产生侵害。如创作者上传他人受版权保护的漫画、影视画面等素材作为训练数据,所生成的AI漫剧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则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在上海美杜莎案件中,被告截取了20余张《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并将图片作为素材上传到由被告公司经营的LoRA模型,之后在自身账号中发布了案涉模型。案涉模型可通过输入提示词为其他用户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对此,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若AI漫剧模型未获得数据主体同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作为训练数据,生成包含他人隐私信息的漫剧,将可能造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后果;


3、若AI漫剧模型的训练数据存在性别、种族等性质的歧视,生成的内容就极有可能隐含歧视性表述或者歧视性剧情,则会存在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可能。


(三)AI漫剧改编作品的侵权风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行为必须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改动,而非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网文改编成漫剧是AI漫剧的形式之一,如漫剧制作者未取得原作者的改编许可,擅自将文字作品改编成为动漫形式,属于创造性的改动,构成改编权侵权。


二、人格权侵权风险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5年9月11日公布的8例涉及人工智能典型案例中,有5个案例涉及人格权侵权。可见,在AI创作领域,人格权是AI创作领域中极易被触碰的红线。


(一)AI漫剧中肖像权与名誉权侵权风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AI漫剧的制作中存在未经授权,将真实的人物照片、视频通过AI转化为动漫形象,或者利用AI生成足以使公众与特定真实人物产生关联认知的动漫形象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实际人员的肖像权侵权。而如果利用AI恶搞、丑化他人肖像,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仅会他人侵犯肖像权,还将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公布的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同为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经原告多次制止,仍不进行改正。对此法院认定,被告用AI所制作的微信头像足以使微信群成员识别出该主体为原告,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此外,被告将原告穿着得体的图像用AI生成为胸部暴露的图片,引发群内讨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


(二)AI漫剧中声音权益的侵权风险


AI语音技术既可以复刻自然人的声音,也可以对自然人的声音进行更改,用于对漫剧的配音。若未获得声音权利人授权,属于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公布的李某某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的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对其销售多本的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对此,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及AI合成声音,该声音与原告本人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三、内容合规风险


AI漫剧中违法违规内容风险远比传统内容制作更为复杂。这类风险不仅源于创作者的主观意图,还源于由AI技术的固有缺陷引发。


(一)AI漫剧中违法违规内容风险


AI漫剧中常常存在一些暴力、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情节,该类内容是有关部门明确禁止并且严厉打击的内容。此前,爆款的AI动画微短剧《高考落榜,忽悠同学上冥牌大学》因存在过度宣扬封建迷信、内容设定存在严重价值导向偏差的问题被列入黑名单,全网下线,并禁止相关片段传播。


(二)AI漫剧中的虚假信息与误导性内容风险


AI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事实错误、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若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在今年1月16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宋江为了做上公务员竟惹上了杀身之祸》的视频内容,利用AI技术对经典文学人物形象进行不当改编,内容因存在明显违背原著精神、误导公众认知等问题被下架。


(三)未履行内容标识义务的风险


自2025年9月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需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未按要求标识,可能被认定为内容不安全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面临监管措施或平台处罚。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公布的唐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将相关内容发布到网络平台时,应依照诚信原则如实标记。被告发布社区公告要求创作者在发布包含AIGC生成的内容时,应主动使用标识,对发布时未主动声明的内容,平台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流通限制并添加相关标识;未经标签声明,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则构成违规。



结语


AI漫剧是技术赋能文娱产业的创新成果,但其发展绝非法外之地。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人格权的不可侵犯以及内容合规的监管红线,是AI行业发展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唯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AI漫剧才能摆脱侵权乱象,实现长期健康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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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