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尚研究|新解释即将生效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

发表时间:2026-04-17 21:19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作为 2016 年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补充,补齐单位贿赂、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定罪量刑空白,标志着我国贪污贿赂案件办理进入标准更清、打击更准、追责更严的新阶段。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新解释带来的新变化。
新解释对于量刑标准的细化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监察法》等法律不断完善,加之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显现,原有规则已难以全面覆盖现实需求,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罪名长期无明确数额标准,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股票股权、预期收益、贵重财物等新型隐性贿赂认定模糊,数额计算争议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平等保护原则落实不到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无具体量刑档次,退赃、追缴规则不够清晰。在此背景下,“两高” 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解释(二)》,本次解释并非替代 2016 年解释,而是对于此前解释的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2016 年解释仅规定个人贪污、受贿、行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贿赂相关罪名仅以 “情节严重” 概括表述,无具体数额与情形,导致实务中立案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解释(二)》一次性补齐规则,采用 “数额 + 情节” 双轨认定模式,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为二十万元以上,或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加多次索贿、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等五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为二百万元以上,或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加前述情形之一。


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为二十万元以上,或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加向三人以上行贿、民生领域行贿等五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为二百万元以上,或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加前述情形之一。


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为介绍个人行贿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五十万元以上,介绍个人行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加特定情节,同样追究刑责。


针对实践中价格存在较大波动的股票、股权收益、字画珠宝等贿赂形式,《解释(二)》作出可直接适用的细化规则,预期收益型受贿已获利按实际获利认定,未获利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特定财物受贿中字画、珠宝、玉石等原则上必须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杜绝低价高估、以假充真。对于特定财物类型中交易时票据齐全能够证明真实价格的,或者根据受贿人收益下购买的,可以按照购买时的真实价格计算,无需额外进行鉴定。


对于斡旋受贿放宽职务便利认定,再单独参考是否有直接隶属关系,而是看是否能够对于请托事项产生实质影响,明知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即视为承诺谋利,是否办成、是否转达不影响定罪,同时明确穿透认定规则,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实际归个人的按个人受贿定罪。


私分国有资产仅面向管理层发放、对职工予以隐瞒的以贪污罪从重处罚。

本次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大罪名,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旧解释下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入罪门槛更高、量刑更轻,新规实施后公职人员与企业员工一把标尺,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更加严格的处罚。


针对长期无具体量化标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解释(二)》直接划定清晰档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为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特别巨大为一千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曾被处分的从重处罚,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为折合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曾被处分的从重处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转回境内的可认定情节较轻,依法从宽处理。为解决赃款追缴难、认定模糊问题,新规进一步硬化追赃挽损机制,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共同犯罪人员退缴个人份额并自愿继续退缴,均可认定为积极退赃,作为从宽重要依据。


此外,新规还清晰界定了行贿、介绍贿赂与共犯的边界,介绍贿赂与行受贿共犯竞合的择一重罪处罚,介绍贿赂中私自截留占为己有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虚构关系、骗取财物的直接认定诈骗罪,在生态环境、金融、食药、教育、医疗、救灾等民生领域,以及向监察、执法、司法人员行贿的,一律从重处罚。

新解释生效后对于常见误区的提醒


结合大量司法实务,很多人因认知偏差触犯刑律,有四个高频误区需要高度警惕。有人认为只是帮忙牵线,不拿大钱就不算犯罪,而实际上介绍个人行贿十万元即可入罪,与行受贿共犯竞合时择重处罚。有人认为以单位名义行事,个人不用承担责任,事实上利益归个人、财产混同的,会直接穿透认定个人犯罪,单位无法免责。有人觉得民企员工职务犯罪处罚普遍很轻,新规已全面对标公职人员标准,同罪同罚,不再公私有别。还有人认为只要退赃退赔就可以不坐牢,退赃只是从轻量刑情节,并非免罪金牌,构成犯罪仍会判刑,仅可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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