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尚研究|虚拟货币新规出台,全链条风险进一步明确发表时间:2026-02-27 16:24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引发全网关注。本次新通知并不是我国首次对虚拟货币出手监管,而是在此前的基础上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纳入监管视野,明确了全链条的法律追责边界。 今天,我们就结合这份《新通知》,从政策沿革、相关法律风险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2013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开始在国内兴起,炒作热潮初现,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涉足相关业务,风险隐患逐步显现。同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虚拟货币的官方政策文件。 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核心属性:比特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文件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不得提供兑换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作为记账单位、不得开展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有效阻断了虚拟货币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 2017年,虚拟货币市场迎来“野蛮生长”,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泛滥,无数不法分子借“区块链”“数字货币”噱头,虚构项目、夸大收益,通过发行“空气币”向公众募资,圈钱跑路现象频发,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针对这一乱象,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掀起了首次大规模整治行动。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业务;同时,要求各地排查清理境内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关停违规平台、取缔相关业务。 此次整治力度空前,国内绝大多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迫关停或转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平台为规避监管,转移至境外运营,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居民提供服务。 2025年11月,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同年1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由此可见,随着虚拟货币在国内的兴起,根据虚拟货币的不同形式,我国对相关内容的监管要求在逐步完善和严格。 民事方面:交易不受保护,损失自行承担 《新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的民事法律后果,具体可分为三点: 1.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无论是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还是个人与平台之间的交易,抑或与RWA代币相关的交易,只要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监管规定,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交易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 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如果因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资虚拟货币相关项目,导致资金亏损、被骗,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投资者要求返还本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多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案件,均以“交易无效、损失自担”为由,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3. 相关权益无法保障: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不是合法的财产形式,其所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虚拟货币被盗、被诈骗,投资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关停、跑路的,投资者也无法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六大类,涵盖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中介服务、资金转移等各个环节,无论是平台经营者、项目方,还是中介机构、参与者,都可能触犯相关罪名,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对每一类罪名进行详细解读,搭配典型场景,帮大家认清刑事红线。 1.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这是虚拟货币相关刑事犯罪中,最常见、最高发的罪名,主要适用于从事虚拟货币相关非法经营活动的平台经营者、中介机构和个人。 (1)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业务; (2)提供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撮合服务,为用户之间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提供中介服务; (3)未经许可提供虚拟货币钱包、托管、支付结算等服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资金划转通道; (4)未经批准发行稳定币、RWA代币,并提供相关交易服务; (5)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等服务,规避我国监管; (6)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项目方提供宣传推广、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高额服务费,情节严重的。 2. 非法集资类犯罪。此类罪名主要适用于虚拟货币、RWA代币项目方,以“高收益”为噱头,向社会公众募资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发场景:虚构虚拟货币、RWA代币底层资产(如伪造房产、股权、债权等),虚假宣传项目“即将上市”“获得监管批准”,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后,卷款跑路、挥霍一空,或者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此类罪名主要适用于RWA代币相关项目方,发行的代币具有股权、债券或资产证券化属性,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行为。 高发场景:以公司股权、债权、不动产收益权为基础,发行RWA代币,声称代币持有人享有股权分红、债权收益等权利,未经证监会等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因代币名为“虚拟资产”“通证”而改变其证券本质,只要代币具有股权、债券属性,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即可能构成此罪;即使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业务,也可能被穿透认定为擅自发行证券。 4.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难以溯源的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转移赃款的工具,此类罪名主要适用于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个人和单位。 (1)明知是电信诈骗、非法集资、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通过虚拟货币OTC交易,将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再通过跨链转账、境外交易平台提现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 (2)为电信诈骗、传销等犯罪团伙提供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帮助其转移赃款,收取手续费; (3)通过“混币”服务,将赃款对应的虚拟货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混合,掩盖其交易轨迹,规避溯源监测。 5.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类罪名适用范围较广,无论是项目方、中介,还是个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均可能构成诈骗罪,常与集资诈骗罪叠加适用。 高发场景: (1)个人或团伙虚构“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套利”等项目,声称“低风险、高回报”,骗取他人资金后失联; (2)伪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钱包APP,骗取用户账号、密码,盗走用户虚拟货币或资金; (3)虚构RWA代币底层资产真实性,伪造项目合作协议、监管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资金; (4)以“帮助用户追回虚拟货币损失”“代理虚拟货币交易”为名,骗取用户服务费、保证金。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类罪名主要适用于虚拟货币、RWA代币项目,采用“拉人头、层级返利”模式,诱导公众参与的行为,也是虚拟货币相关诈骗的常见伴随罪名。 高发场景:虚拟货币、RWA代币项目设置“入门费”(需购买一定数量的代币才能加入),并建立层级返利机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拉新,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结构,本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也是虚拟货币相关领域的高发罪名,主要适用于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中介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高发场景: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非法集资项目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器租赁、技术维护、支付结算等服务;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提供宣传推广、引流导流等服务;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为非法活动提供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相关帮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此罪。 结合司法实践,很多人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陷入了虚拟货币相关刑事风险的“误区”,最终触犯刑法,追悔莫及。在此,我们梳理了4个常见误区,提醒大家务必避开: 误区1:“我只是参与交易,不经营、不募资,就不会触犯刑法”——错!如果明知是赃款,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转移,可能构成洗钱罪;如果参与传销式虚拟货币项目,发展下线,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误区2:“我在境外平台交易,就不会被我国监管”——错!《新通知》明确实现穿透式监管,境外平台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同样属于非法活动;境内居民参与境外平台交易,若涉及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3:“我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引流服务,不直接参与非法活动,就没事”——错!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宣传推广、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4:“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只要退赃退赔,就不会坐牢”——错!退赃退赔是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即使退赃退赔,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只是刑期可能会从轻。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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