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尚研究丨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浅析 ——论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边界

发表时间:2025-11-10 18:42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游戏币、虚拟道具等)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但其法律属性界定、交易行为合法性判断及竞争行为边界的厘清,始终是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核心议题。一方面,玩家基于对虚拟财产的“占有”认知,倾向于主张自由处分权;另一方面,游戏运营商为维护游戏秩序、保障运营权益,常通过用户协议限制虚拟财产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更使利益关系趋于复杂。


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虚拟财产交易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的合法性边界,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字经济场景下的适用逻辑、虚拟财产权能的法律限度及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等问题作出回应,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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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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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公司是涉案网络游戏在中国地区的授权运营商,系该游戏的著作权及游戏运营相关竞争权益的权利人。易某公司则借助自营线上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内账号、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并在交易过程中使用该游戏logo、人物、道具等元素。


腾某公司认为,易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同时危害涉案网络游戏的安全性,破坏游戏秩序,违反游戏行业规则,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其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将易某公司诉至法院。易某公司抗辩认为,其具有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服务的经营资质,是合法经营,且游戏用户对所持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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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账号不享有自由交易的权利。涉案游戏账号能否成为交易的客体,应当由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协商一致。当腾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游戏用户不得交易时,游戏用户则不得交易。由于游戏用户不享有交易涉案账号的权利,无论易某公司如何保障这部分游戏用户的利益,都不能视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游戏用户能够支配和使用,但其虚拟财产权益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且仅针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游戏币,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易某公司违反游戏账号实名认证机制的法律法规,且明知其平台可能存在上述非法打金行为,仍为涉案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上述行为不仅违反网络游戏实名制的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亦侵犯了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腾某公司主张易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易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使用该游戏logo、人物、道具等元素已标明来源于涉案游戏,该游戏属于腾某公司运营的事实在相关消费者群体内又众所周知,未侵犯腾某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认定易某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腾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易某公司停止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和游戏账号提供交易服务,并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3 万元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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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纠纷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虚拟财产交易的界限,对玩家、第三方交易平台、游戏运营商及司法实践均具有指导价值:


(一)虚拟财产权的法律边界:“占有权益”≠“自由交易权”


本案明确区分了虚拟财产的“占有权益”与“交易权”:玩家对合法获取的虚拟财产(如合法游戏币)享有占有、使用的权益,但该权益并非“绝对权”,需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其中:


1、游戏账号是个人身份信息等各类信息聚合的载体,由于我国推行的游戏账号强制实名要求,买卖虚拟游戏账号的过程可能出现个人信息直接泄露风险,而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更是可能因平台缺乏安全防护,遭受黑客攻击,从而导致用户信息的大规模泄露,基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考虑,其交易权被法律直接限制。


2、游戏币、游戏道具等的交易权则受“来源合法性”限制。游戏用户合法正当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游戏规则、游戏运营周期)的游戏币的相关权益应受保护,非特殊情况下游戏公司不能限制游戏用户对合法获取的游戏币的交易。但游戏用户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游戏币,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不能进行交易。


(二)强调第三方虚拟财产交易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


本案案涉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本质上属于电商平台的一种,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对于在平台内出售非法取得的虚拟道具等损害游戏厂商利益的链接,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按侵权通知及时进行下架处理,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链接,平台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亦需要确保对于游戏账号此类明确不允许进行交易的“财产”的严格把控。


注意义务的强调推动了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从“只赚佣金、不担责任”的被动模式,转向“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的主动模式,符合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责任强化”的立法趋势,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具有积极作用。


(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路径:“多元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未单纯保护游戏开发运营主体的权益,也未完全认可游戏玩家的“自由交易主张”,亦未否定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运营机制,而是通过“多元利益平衡”(私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既保障玩家对合法虚拟财产的合理权益,又遏制黑灰产发展,同时维护游戏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一路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字经济场景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照: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突破“原被告双方利益对抗”的局限,考量“行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因素。


(四)对游戏行业的合规建议


1、游戏运营商: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虚拟财产的交易限制(如账号禁止交易、游戏币来源说明),同时可通过技术手段记录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获取轨迹,为“来源是否合法”提供证据支持;


2、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虚拟财产来源审查机制,主动屏蔽账号交易板块,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3、游戏玩家:理性认知虚拟财产权益,拒绝参与账号交易及“低价非法游戏币”买卖,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财产损失。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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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公司与易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回答了虚拟财产交易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其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为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提供了“裁判样本”。随着虚拟财产交易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仍需通过立法完善、技术赋能、行业自律等多元路径,构建“合法、有序、安全”的虚拟财产交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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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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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

电话:(86) 189111630

宋英鹤律师从业以来,始终专注于知识产权及文娱领域,为文化、娱乐、互联网企业及公众人物提供法律服务。擅长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非诉综合法律服务。尤其在影视投融资及项目开发、IP 保护及维权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及较高的服务水平。


服务客户包括央视、腾讯集团、阿里影业、开心麻花等,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行业思维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兼顾效益的解决方案,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代表案例:

代理腾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为天津高院 2024 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代理张某文系列人格权侵权案

为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旗下社交、内容类平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为阿里影业、虎鲸大文娱集团多部影视剧《海天雄鹰》《十万狂花入梦来》《月麟绮纪》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为杭州某传媒公司特殊题材影视项目全流程开发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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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雯 丨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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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雯 丨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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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雯女士本科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及法学 硕士学位(LLM)。


目前从事的业务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文化传媒等领域,曾为多家知名央国企提供常年法 律服务、诉讼服务和专项服务,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经纪合同纠纷、合规专项审查、为客户 提供法律意见等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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