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正确的,再次上诉也将维持原判

发表时间:2023-03-28 10:56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8)晋行终674号

    由:行政强制拆除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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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高某所在县政府1999年4月27日为高某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6月24日,该县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新国道太克线XX县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上午,该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高某甲居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8月7日,县公安局项目秩序管理大队民警在接到镇政府报案后到达现场接处警。


高某甲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一审确认该镇镇政府的拆除高某甲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镇人民政府皆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县政府是否应当对被诉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原审立案环节审查时并不明确,是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的,镇政府以判决结果否定原审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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