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强行清除农民农作物,一审认定行为违法,二审维持原判发表时间:2022-11-28 11:58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案 号:(2019)豫行终2359号 案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29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马某甲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栽种有农作物及树木等附属物。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马某甲的土地位于上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19日,唐河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项发放至村组,但马某甲认为补偿标准低未领取。2018年12月14日,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马某甲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马某甲认为唐河县人民政府、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清除农作物及树木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唐马河县人民政府对马某甲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唐河县人民政府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查,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县政府没有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强制马某甲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审判决确认县政府自行清理马某甲土地上的附属物程序违法,并无不当,确认县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驳回唐河县人民政府的上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因各人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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