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只补偿两百余万,律师介入以打促谈,成功获得预期补偿发表时间:2022-11-19 09:55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案 号:(2018)浙行终1427号 案 由: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审理法院: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3月7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普陀区政府作出对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因兴建路二期道路改造项目需要,对乐某的房屋实施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费1954492元,搬迁费4668元,临时安置费30809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166518元,私有住宅用于商业经营补助费356778元,合计2513265元,已专户存储于银行账户内;并限乐某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乐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乐某要求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乐某不服,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律师以打促谈,通过再次起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普陀区政府就补偿协议再次进行谈判。经过律师与普陀区政府的多轮交锋,成功让普陀区政府作出退步,将补偿价格提升至乐某预期。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于2019年3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各人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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