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却得不到补偿,法院判决后获得近百万发表时间:2022-11-09 14:18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案 号:(2020)京0106民初25368号 案 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结日期:2021年11月24日 承办律师:原江、高金玺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某联合公司与郭某签订《村民荒山承包协议》,提供原二老庄村民组荒山林地300亩,供郭某养殖和种植。2003年11月18日,郭某与赵某、郭某燕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依法承包的原二老庄村民组荒山林地的一部分,交给郭某燕代为管理。2020年3月30日,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与郭某签订《解除暨补偿协议》。向郭某支付非住宅腾退补偿总价共计14796480.5元。赵某、郭某均认可双方系转包分包关系,张家坟村委会认可案涉京九铁路以西部分承包地属于本次腾退范围,亦认可京九铁路以西部分承包地的拆迁利益包含到了郭某签订的《解除暨补偿协议》的拆迁利益中。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向赵某支付非宅房屋腾退补偿款1017427.5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郭某与赵某、郭某燕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法院确认赵某经营地块的补偿包含在郭某签订的《解除暨补偿协议》所载的非宅腾退范围内,赵某主张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款及装修、设备、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共计881950.55元;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搬迁补助费60418.50元。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各人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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