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一审判罚不服再起诉,二审无望自愿赔偿发表时间:2022-11-08 10:31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案 号:(2021)鄂0691民初3262号之一 案 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结日期:2021年9月28日 承办律师:原江、刘东平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王寨居委会诉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王寨居委会于2021年9月22日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寨居委会在审理过程中,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子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城区王寨街道王舞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各人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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