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相关费用发表时间:2022-07-14 17:18来源: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我们知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交纳诉讼费用,并且是根据不同案件收费 是不一样的。而行政诉讼案件按规定也要收取费用,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费用?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或支付的费用。征收诉讼费用,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具体办法: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 (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 (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行政诉讼费用不交的情形 不交情况 (一)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对行政诉讼相关费用意思的具体介绍,对诉讼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拨打400-999-0618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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