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计算安置面积,到底应不应该扣除“公摊”?

发表时间:2022-07-04 17:24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咱们平时说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上是房子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虽然买房时会按照建筑面积算钱,产权证上也会按照建筑面积登记,但是咱们“关起门来”之后能用的面积,就只有“套内(建筑)面积”。


所以对老百姓来说,房子的“公摊面积”,有时候就像捆大闸蟹的那根绳子,买房、买蟹的钱没少花,买到的东西却“缩水”了。


同样是一斤蟹,绳子捆的越多,蟹的实际重量自然就越轻。这就好比拆迁时按照“建筑面积”1:1的标准给安置房,“公摊比”却增加了一样,虽然说起来是“拆一还一”了,可房子的“套内面积”缩水了,被拆迁人自然不愿意,这样补偿也很难说真的公平合理。


对于安置房面积是不是应该扣除“公摊”后计算,全国各地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如四川省、浙江省发布的相关《条例》中规定的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而江西省、广州市等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则是”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此来看,实践中被拆迁人朋友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权益能充分实现,还是要主动提出具体的补偿要求,并在补偿协议中写明,如果安置房的”公摊比“发生变化,导致建筑面积膨胀或者套内面积缩水时,产生的差价究竟应该如何分担,对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该如何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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