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告 | 京尚拆迁律师介入无锡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发表时间:2022-06-17 10:0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11日,受江苏无锡被征收人潘先生的委托,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正式代理其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2007年4月,潘先生与前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两人婚内共有的房屋对半分配,房屋产权登记在前妻名下,潘先生拥有该房屋居住权。 离婚十余年,潘先生一直住在该房屋内,并与现任妻子结婚生子,也对房屋进行了翻新装修。 2018年,无锡市旧城改建项目实施到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同年7月,征收方对该区域的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过程中,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前妻名下,前妻在未经过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与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并独自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2019年年初,潘先生及其现任妻子将前妻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潘先生享有被征收房屋50%的份额,但征收方以其前妻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将房屋强制拆除。 潘先生经多方确定,自家115.44平米的房屋,征收方按照每平1.2万元的价格补偿,且前妻2019年在隐瞒潘先生的情况下,已选定安置房两套。 2021年,潘先生再次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前妻分割一半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给自己,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后来,潘先生及其现任妻子通过信访,与其前妻达成商品房购买资格分配协议,同时完成了安置材料审核。但是潘先生认为同样一半的产权,前妻获得95平米的安置房,而自己则只能得到75平米的安置,不公平,并认为征收方与前妻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潘先生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在与律所一对一客户顾问充分沟通后,潘先生决定支付咨询费邀请京尚拆迁律师到当地面谈。 由于该案件时间跨度长,又经历过两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收到咨询费后,京尚律师事务所派出经验丰富的原江主任律师到当地与其当面沟通。 在现场实地考察并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后,原江主任针对该案件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原江主任了解到,被征收的房子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征收的时候却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来征收,打开了该案一个十分重要的切入点。 在充分沟通后,潘先生认为京尚拆迁律师的分析和维权方案全面、科学、专业,于是当场决定委托。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承办阶段。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将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全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京尚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该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上人民政府应当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承办律师原江律师简介: 原江律师,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原江律师从业近二十年,累计参与或主办全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矿山关停等案件400余件,具有丰富的征收拆迁维权实践经验和过硬的专业能力。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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