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拆企业证据在握,调解获赔上千万发表时间:2022-04-25 09:09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天津某机械公司被强制拆除,在律师的建议下对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最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了赔偿问题,是典型的通过调解达到了目的的案件。在本案中,机械公司具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遭受的损失,而行政机关只想按照拆迁补偿来赔偿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随后,相关行政机关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法律赔偿责任,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承诺赔偿一千多万元。 【案件地点】 天津市
【基本案情】 天津某机械公司成立于1997年,房屋建筑面积共5944.3平方米。公司在1999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在2001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成立多年以来,公司一直是诚信经营企业的代表。
2018年,因为公司所在工业园区实施整合拆迁工作,公司被划入范围内,搬迁时间确定在年末。但是机械公司和征收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没等继续协商,征收方却组织不少人员对机械公司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厂区的机器设备全部被损坏。公司只有寻求法律帮助,后面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调解完成了诉讼,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诉讼过程】 该机械公司在被强制拆迁后找到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19年6月,公司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违法。由于公司的房屋具有合法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受到法律保护。征收方没有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强制拆除决定书》,不符合拆迁的程序,属于违法行为。7月,征收方的行为被该区法院确认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拆迁,导致机械公司大量财产损失,公司有权利获得赔偿。作为行政机关,如果导致企业财产受到损失的,能够恢复的尽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为了弥补因为被强拆带来的损失,机械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在10月份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了行政补偿,向征收方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未得到任何答复。依据法律程序申请赔偿却碰壁,公司遂决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机械公司通过计算房屋建筑物、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价值,主张赔偿款一千多万元。然而,征收方认为,公司属于工业园区非住宅用地拆迁,补偿也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机械设备都应该按照补偿标准给付。最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实际上是法院主持调解解决的,原告被告自愿达成最后的调解书,公司获赔一千多万元,且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其它争议。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为,按照什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照征收方的观点,赔偿应当比企业主张的少,因为就算走正当程序,赔偿额远远低于被强拆公司主张的金额。但是,本案中的特殊点在于,征收方的强拆造成了公司机器设备损坏,同时产生了停产停业损失。相比走正常的拆迁程序,企业的损失增加,征收方作为既得利益者,加快了拆迁的过程。因此,最终法院支持公司诉求。案件审理到最后,实际上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征收方了解了强拆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自愿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款,让诉讼顺利地结束。
【律师点评】 在维权推进的节奏上,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法律调查取证工作,整理了征收方违法拆迁的证据,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之诉,取得胜诉之后,立即开始补偿与赔偿起诉。本案实际上是法院主持调解解决的,原告被告自愿达成最后的调解书,征收方承诺在限期内付清一千多万元的赔偿款。
其实,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实际损失得到合理赔偿,且被告主动赔偿,原告的诉讼过程得以尽快结束;另一方面,征收方主动担责,实际上也是增强其公信力的过程,尽管强拆违法,但能够尽可能地弥补行政行为的后果,有利于为将来营造良好的行政治理环境。
达成和解协议,这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坚持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最终,用判决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增强对被告的约束,最大程度地保障原告公司的权益,也缓和了原被告原本紧张的关系。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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