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利用,暗地处置固危废,企业被判刑处百万罚金

发表时间:2022-03-18 18:3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将危险弃物混入一般废弃物处置,企业及相关人均被判污染环境罪。


【案件地点】

贵州紫云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贵州某化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和硫酸钡、碳酸钡、硝酸钡生产销售等。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经理处理全厂日常工作。被告人赵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环保专员,主管环保、消防等工作。


该化工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生产化工原料碳酸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有一般废弃物氮渣和危险废弃物钡渣。公司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村租赁土地堆放一般废弃物氮渣,将危险废弃物钡渣销往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2014年底,因有资质企业经营不景气,加之新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更加严格,各企业不再向该化工公司购买钡渣,导致该公司厂区内大量钡渣留存,无法处置。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危险废弃物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且借安顺市某环保砖厂名义签署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协议,填写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联合贵州省环保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过程中,查获该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经测绘,公司废渣堆场堆渣量为72194立方米,废渣平均密度为1250千克/立方米,堆渣量达90242.5吨。经对堆场废渣随机抽取的50个样本进行检测,均检出钡离子,其中两个样本检测值超过100mg/L。


【诉讼过程】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及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平坝区法院追加起诉。


2017年11月23日,平坝区法院依法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京尚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危险废弃物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泄漏,严重污染环境。


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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