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公司因5万元环保处罚,3655万税收优惠“黄了”发表时间:2022-03-16 18:30 位于青海的某水泥公司,因为5万元环保处罚,补缴3655万税款。
▲ 案件地点 青海格尔木
▲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份的多个时段里面,青海某水泥公司的氮氧化物小时均值都出现了超标排放的情况,其中7月15日21时50分氮氧化物浓度一度高达1142mg/立方米,公司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 2015年8月30日,原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对这家水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 于是,2015年9月23日,格尔木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格环罚告字【2015】006号《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该公司缴纳了涉案的5万元罚款。 哪知道,在2020年5月9日,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公司之前遭受过行政处罚,并罚款5万元,因此不能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文件同时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水泥公司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2015年被环保处罚罚款5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要失去36个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按照这个规定执行,该公司将要补缴高达3655万元的税款。这不是一笔小数字! 该公司为了避免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5年环保局做出的5万元行政处罚无效。可是,这早已超过了6个月的诉讼时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公司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得到的结果还是被驳回。 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流程,该公司的主张都没有得到支持,按照最终判决,该公司将补缴3655万元的税款。
▲ 典型意义 近年以来,“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的案例越来越多了。因为环保处罚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可比我们想象中的大多了。那么企业面临环保行政处罚时,怎样做才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 首先,遭遇环保处罚时,尤其是罚款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如果觉得有异议,必须及时提出申诉,申请启动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合法程序。税务追缴一般发生在环保处罚后的2-3年,最长要到5年以后。等税务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企业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对于环保处罚的申诉,往往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了。 其次,受到环保处罚,不论处罚金额大小,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别认为数额不大,罚款交了就万事大吉,越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后面再受到税务部门的税款追缴,补缴的税款也是数据巨大的。 第三,企业应该从根源上减少被处罚的几率,想尽一切办法做好环保工作。对企业来说,环保工作不可能是可有可无的了,随之环保执法的力度越来越严格,如各种督查、在线监测、群众举报等,企业一旦出现环保问题,将随时可能被发现,被处罚。
资料图文来源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腾讯网 3、图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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