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里签合同,暗里偷排放,企业被判巨额罚金

发表时间:2022-03-10 10:59

“阳奉阴违”处理生产废液,企业被判污染环境罪,罚30万。


案件地点

上海,江苏常州


基本案情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被告单位上海某复合材料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就是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被告人乔某某是这家复合材料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某在该公司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某某、陶在明知被告人贡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某某复合材料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某某多次驾驶卡车将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道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某道路等处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某某驾驶卡车从这家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某道路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附近河水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古今河水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被告人贡某某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诉讼过程

2018年8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某复合材料公司以及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7日,武进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某复合材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禁止被告人乔某某、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这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乔某某、陶明知自己所在的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某某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


被告人贡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


这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


延伸阅读:

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资料图文来源参考:

1、搜狐网

2、中国人大网

3、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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