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15前企业需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发表时间:2022-03-03 09:24 摘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8日正式执行。
为了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1日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2月8日起开始执行。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中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总则中,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基本要求、信息安全等内容。
▲ 依法确定环境信息披露主体 聚焦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 依法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报告应当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限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八类信息”,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 碳排放信息; 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 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内容主要是“八类信息”。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内容除了“八类信息”外,还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 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披露内容除了“八类信息”,还有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 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资料图文来源参考: 1、中国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 2、图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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