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工厂因环境不合规,被起诉环境侵权索赔150万

发表时间:2022-01-18 16:46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习总书记在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变得日益重要,保护生态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目前我国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因谋求私人利益而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者,将依法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法律的规定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提供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98CD383C-5182-42fa-AB0B-89CCFBC296D1.png


【基本案情】

胡先生与合伙人成立了一家表面精饰厂。


在2004年,精饰厂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于当年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为了响应当地的政策,精饰厂进行了专项整治,2012年,公司进行了整治提升,整治之后,工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方面与原环境和环保验收有较大变动。于是胡先生与合伙人编制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并且于2013年通过当地环境保护局备案。


整治没过多久,因为对环境保护法了解不深,对相关政策也没有过多了解,胡先生与合伙人并没有太重视工厂排污方面的管理。


2013年4月25日,精饰厂因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环境违法行为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整改,精饰厂收到了当地环境保护局作出2份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5.5万元。


缴了罚款后,胡先生与合伙人立刻根据相关要求整改了工厂,2013年6月14日,精饰厂通过了环保局的验收,工厂恢复了生产。


这次整改、罚款后,工厂再没受到处罚。这三年,工厂逐渐做大,胡先生与合伙人也渐渐忘记了当初整改处罚一事,再次在污染排放方面的处理上放松了管理。


就在2016年5月20日,精饰厂因污泥堆放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当地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精饰厂立即停止随意堆放污泥行为,及时清运库存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对精饰厂罚款人民币6万元。


胡先生与合伙人并不知道危险废物贮存标准是什么,本以为污泥堆放在指定的场地就可以了,没想到还有相关规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胡先生虽然不解,却明白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于是他立刻找到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将污泥处理了,缴纳罚款后又对工厂进行整改。


2016年6月28日,当地环保局进行了环境执法后督察,这时,精饰厂已经整改到位。


2017年8月1日,精饰厂因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被当地环保局立案调查。


2017年8月9日,当地环保局对精饰厂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2017年8月9日,精饰厂因涉嫌随意堆放危险废物行为被当地环保局立案调查,并作出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万元。


2017年8月18日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胡先生以及合伙人立即缴纳了罚款并拆除了工厂超规模生产线。


2019年6月13日,精饰厂因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和涉嫌违反环评制度行为被当地环保局立案调查,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21300元和259200元。


再次缴纳了罚款后,胡先生急忙委托了第三方重新进行核查并编制核查报告,工厂才得以重新生产。但是,接连不断的罚款已经让工厂吃不消了,更何况这一次的罚款比以往都重,28万不是小数目,胡先生和几个合伙人为此紧急召开了会议,他们明白生态环境保护是大趋势,今后对污染型企业相关部门只会越查越严,如果工厂还不重视环境合规,今后受到的处罚只会更多。


胡先生几人商议之后,一致认为专业的事情要找专业的人来做,他们决定找一家靠谱的环保咨询公司为工厂提供环保合规服务。经由朋友介绍,胡先生与合伙人最终选定了成都一家环保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工厂制定了环保合规方案,还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工厂因为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但是,令胡先生以及合伙人没想到的是,之前行政处罚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北京一家环境研究中心以这6次行政处罚为依据对胡先生以及合伙人的精饰厂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精饰厂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50万元,以及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12万元。


收到法院发来的诉状副本,胡先生与合伙人都慌了神,他们并不知道这家环境研究中心是什么来头,多方打听才知道这是一家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为什么这家环境研究中心要告他们呢?胡先生以及合伙人确信,工厂之前确实因为各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但都立即整改了也缴纳了罚款,并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在2015年9月至2020年期间,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对精饰厂废水     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的15份监测报告结论均为符合标准。


胡先生几人有理却不知道找谁说,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发声,但他们并不甘心当这个被告,几人商量后决定找律师帮助他们维权。


【律师分析】

了解了精饰厂的详细情况后,律师认为,环境研究中心认为精饰厂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缺乏事实依据。


虽然精饰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随意堆放污泥、违反环评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超规模生产、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行为,但在这些行为发生后,精饰厂立即做出整改,已停止随意堆放污泥,及时清运库存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停止生产并已拆除超规模生产线,委托第三方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特别是2019年针对行政处罚涉及的更换镀镍铬生产线和增加电解槽容积的行为,当地环保局已及时查封了超过环评规模生产的机器设备,精饰厂补办了环保验收手续,也委托了第三方重新编制核查报告并缴纳罚款,完成了整改工作,消除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危险。


律师认为原告极有可能用着精饰厂这9份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听到这里,胡先生几人慌了,毕竟处罚决定书是确实存在的,难道他们真的要承担那150万的环境损失赔偿?


律师立刻安抚住几人的慌乱的情绪,他认为如果原告研究中心用这几份处罚决定书做证据反而对他们有利,因为他们仅用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确认精饰厂造成了环境损害、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是依据不足的。


律师的分析让胡先生几人心里有了底,同时也获得了胡先生几人的信任,他们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过程】

代理案件后,当天律师实地踏勘精饰厂调查取证,整理材料,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说明了案件的事实。


2020年6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原告北京某环境研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被告精饰厂负责人胡先生、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坐在被告席上,胡先生的内心并不平静,但这几个月以来律师的工作他看在眼里,他相信律师能为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组织下,原告、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原告律师先表明了研究中心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之后如同律师猜测的一样,原告律师用精饰厂曾经受到的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


原告律师认为,精饰厂曾经超标排放、随意堆放污泥等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并且屡罚屡犯,持续的污染行为已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给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的证据和主张,律师提出了质证,他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2、3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发生在2013年,而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原告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被告行为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至于证据4、5、6、7、9中所涉及到的被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精饰厂均一一进行了整改,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


律师有理有据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原告律师眼看自己证据不足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请鉴定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但实际上,案件通过庭审前的证据交换环节和庭审环节,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为不需要再另行委托鉴定和调查收集证据,故没有支持原告律师的申请。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环境研究中心只是提供了六份因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管理性规定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能从中得出被告精饰厂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污染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故,法院驳回了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用也由研究中心承担。


但是,环境研究中心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这一次,胡先生的心情却十分平静,看着律师办理案件这么久,他也懂得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他相信这一次律师也能为他打赢这场官司。


二审开庭,原告律师显得十分强势,他认为一审期间,原告明确要求法庭依法责令精饰厂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鉴定申请等,一审法庭却不予许可这些要求,反而以所谓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环境研究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无论是基本逻辑还是法律常识,都是错误的。


随后他又指出,环境研究中心提供的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精饰厂“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


律师辩称,精饰厂举证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整改,并缴纳罚款,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上,精饰厂每年都会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结果是合格的,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同时,律师又提交了精饰厂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的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取了4组证据材料,经质证,研究中心认为精饰厂生产与生产工艺曾经有重大改变,在此情况下其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固废等,无论是否超标,均需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面对研究中心这一说法,律师提出在2015年9月至2020年期间,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对精饰厂废水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的15份监测报告结论均为符合标准。


面对实际有利的证据,对方明显没有足够的依据,其主张自然也站不住脚,最终二审法院判定,驳回研究中心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且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环境研究中心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被侵权人有损害;三是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胡先生因为精饰厂曾经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过行政处罚,而担心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实际上,要认定企业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这个过程是十分复杂且专业,并不能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出被告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污染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排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来分析,如果您遇到胡先生精饰厂相同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请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环保关停、环境违法、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问题。


相关文章